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落实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权利和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由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担任相应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