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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资政策文件 2026-02-09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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