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后,往往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等方式逃避组织审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此类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本期案例中,张某在收受陈某某贿赂后因担心被查,主动退还部分财物,并与陈某某订立攻守同盟,要求其向组织隐瞒二人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事实,应如何定性?张某将受贿所得用于投资,所获收益应怎样处置?案发前,张某具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是否能认定构成自首?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王宽伟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田文利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