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1999-04-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1999〕第3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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