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0日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人职发〔1995〕5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控制,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评估在资产流动与重组中的中介服务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资产评估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为CertifiedPublicVa-luer(缩写CPV。)。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