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入库时间:2006-01-2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6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 ……
继续阅读(剩余:92.5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4353120230511N
© 2003-2026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