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入库时间:2001-05-2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人办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核。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 ……
继续阅读(剩余:47.5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481420231202N
© 2003-2026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