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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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2002-11-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人发〔200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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