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现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
人事部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