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