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有关要求,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人事部
环保总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下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