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环保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勘察设计行业《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人事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注册环保工 ……
